我國海運進出口貨物保險的基本做法
更新時間:2022-05-18
(一)海運出口貨物保險的基本做法
我國出口貨物如按CIF條件成交,應由我國出口人向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手續。其具體做法是:根據買賣合同或信用證的規定,在備妥貨物后和確定裝船出運時,按規定格式填制投保單,具體載明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貨物項目、數量、包裝及標志,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保險起訖,運輸工具,起訖日期和投保險別等項內容,向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然后由保險公司出立保險單,以作為其接受保險的正式憑證。該憑證是出口人向銀行議付貨款所必各的單證之一,也是被保險人索賠和保險公司理賠的主要依據。
在保險人出立保險單后,投保人如果需要更改險別、運輸工具、航程、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等,應向保險公司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提出批改申請。保險公司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如接受這項申請,應立即出立批單,作為保險單的組成部分。此后,保險公司即按批改的內容負責。
(二)進口貨物保險的基本做法
我國進口貨物一般多按FOB或CFR條件成交,由國內各進口公司負責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為了簡化保險手續,各進出口公司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簽訂海運進口貨物預約保險合同。
根據海運進口貨物預約保險合同的規定,投保人在得悉每批貨物起運時,應將船名、開航日期及航線、貨物品名及數量、保險金額等項內容,書面定期通知保險公司,即向保險公司辦理了投保手續,則貨物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三)海運進出口貨物的索賠
當海運進出口貨物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應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確定索賠對象,備好必要的索賠證據,并在索賠時效內(一般為兩年)提出索賠。
由于貨運保險一般為定值保險,如貨物遭受全損,應賠償全部保險金額;如貨物遭受部分損失,則應正確計算和合理確定賠償金額。對某些易于破碎和易于出現短量的貨物,有的規定不論損失程度,一律給予賠償,也有的則規定了一定的免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