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更新時間:2022-05-18
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指倉儲合同的當事人在存在倉儲違約行為時,所必須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
在倉儲合同中,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存貨人與保管人對違反倉儲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做出的預定賠償金額。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或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倉儲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協商確定的違約金,它是倉儲合同當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沒有比例幅度,完全由存貨人與保管人協商確定。
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發生沖突時,約定違約金優先適用。依誠實信用及公平原則,國家對約定違約金進行適度干預也是必要的。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在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在對方還有其他損失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損害賠償最顯著的性質特征即為補償性,用來補償違約金的不足部分。
受害方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又稱實際損失,是指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因對方的違法行為所直接造成的財物的減少。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倉儲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以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潤的損失,主要是指被損害的財產可以帶來的利潤; 利潤的損失、自然孳息的損失等。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時,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或者向法院請求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辦法代替履行。泉州貨運公司在倉儲合同中,要求繼續履行作為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是否需要繼續履行,取決于倉儲合同非違約一方的當事人,他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4.采取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是指在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后,泉州到濟南物流為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由違約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如倉儲物的更換、補足數量等等。
在倉儲合同中,這種補救措施表現為當事人可以選擇償付額外支出的保管費、保養費、運雜費等方式,一般不采取實物賠償方式。
1.支付違約金
在倉儲合同中,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存貨人與保管人對違反倉儲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做出的預定賠償金額。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或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倉儲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協商確定的違約金,它是倉儲合同當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沒有比例幅度,完全由存貨人與保管人協商確定。
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發生沖突時,約定違約金優先適用。依誠實信用及公平原則,國家對約定違約金進行適度干預也是必要的。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在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在對方還有其他損失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損害賠償最顯著的性質特征即為補償性,用來補償違約金的不足部分。
受害方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又稱實際損失,是指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因對方的違法行為所直接造成的財物的減少。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倉儲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以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潤的損失,主要是指被損害的財產可以帶來的利潤; 利潤的損失、自然孳息的損失等。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時,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或者向法院請求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辦法代替履行。泉州貨運公司在倉儲合同中,要求繼續履行作為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是否需要繼續履行,取決于倉儲合同非違約一方的當事人,他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4.采取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是指在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后,泉州到濟南物流為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由違約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如倉儲物的更換、補足數量等等。
在倉儲合同中,這種補救措施表現為當事人可以選擇償付額外支出的保管費、保養費、運雜費等方式,一般不采取實物賠償方式。